稅法重量級學者葛克昌:具有憲法意識之稅法法官,守著賦稅人權之最後球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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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麗美  台北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至今已過八個月,稅務機關、行政法院落實納保法情形又如何?2018年8月29日由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辦「法治國下租稅正義與人權保護之實踐」研討會,東吳大學葛克昌教授認為納保法實施標誌著稅法案件應由傳統之「行政法思維模式」走向「憲法思維模式」。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呼籲法官依憲法審判,讓太極門冤稅案重啟再審。

東吳大學葛克昌教授很關心納保法上路,行政法院是否有適用納保法,又如何適用?以最高行政法院來說,他觀察到有二庭稅務專庭,其中一庭經常引用納保法,另一庭與過去差不了多少,對納稅人來說就憑運氣!他分析納保法實施標誌著稅法案件應由傳統之「行政法思維模式」走向「憲法思維模式」。即以基本權保障與納稅者權利確保為主,作為稅法之合憲解釋、合憲補充與違憲審查之基準;稅法專業法官,更是具有憲法意識之稅法法官,是把守賦稅人權之最後球門。

葛克昌認為以前行政法院受民事庭影響,不告不理,但事實上行政法院是職權調查,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引用納保法,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最近他看到有五個判決當事人沒有主張而法官自己引用納保法,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針對纏訟已久的太極門稅案,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審判決,引用納保法第14條及第21條,可惜的是沒有作終局判決而發回高等行政法院。

葛克昌肯定表示:「稅務案件不應該發回行政機關。」他質疑:「都已經撤銷了還發回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因為以前行政法院只有一個是法律審,沒有辦法只好發回原處分機關。但早就改了十幾年了,有事實審法院,有言詞辯論,不應該發回稽徵機關。葛克昌呼籲稅務專庭法官一定要有這個意識,發回稽徵機關這是以前不得已的產物,法官要自為審判,尤其是處罰,就無罪推定而言,處罰就是違法,還去斟酌處罰數額作什麼?

對於發回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造成台灣特有的萬年稅單亂象,葛克昌舉過去有個笑話,有客人到小吃店點牛肉麵又換成排骨麵,吃完沒付錢就走人,老闆追問:「你沒有付帳啊!」客人說:我排骨麵是牛肉麵換的!老闆說:那至少給牛肉麵的錢。客人又說,那我沒吃牛肉麵。可悲的是這不只是笑話,事實上目前正在上演幾十個案件都是這樣。更糟糕有五、六個判決支持這樣的見解,而這樣的法官竟然還有專業稅務執照?

整部納保法係以賦稅人權保障及租稅正義追求為核心理念。葛克昌提醒稅法特別要遵守國會保留,但是法院卻出現總會決議,這是很奇怪的!葛克昌分析10件總會決議,竟找不到1件正確!因為稅法裁判要由專業的法官,要有專業意識、憲法意識,怎能由大家來投票多數決定呢?納保法施行後,總會決議關於稅法又特別多,降低人權法治品質,在其他國家法官認為違憲就可以拒絕適用,但我們違憲卻只能聲請解釋,不能拒絕適用,亟需改善。

談到稅務稽徵機關憲法意識,葛克昌舉房屋稅、地價稅發單沒有寫法律依據、法律理由,怎麼計算出來都沒有寫,居然還說有復查瑕疵填補,這是錯誤的。葛克昌強調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單,根本是無效稅單,怎可復查訴願來補正,稽徵機關憲政機關意識太弱,怎可用解釋函令來做協力義務。

葛克昌強調租稅債務法與租稅處罰法,要切割乾淨,但我們都不切割,推計課稅是逼不得已使用,本稅在條件下可以使用同業利潤推計課稅,但處罰不能推計要有證據。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發表「稅捐正當程序與納稅者權利保護」論文,並以中科院補稅重罰案,稅捐沒有尊重正當程序耗費大量行政、司法、社會資源,甚至出現國稅局沒有寫的理由,法官可以幫被告國稅局寫理由的特殊亂象。

雖然納保法有優先適用卻鮮少被適用,黃俊杰建議納保法第1條第1、2項外,應該增列第3項類似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發生與本法有衝突,而稅務機關沒有檢討修正時,要優先適用納保法精神作為審判根據,增加納保法強度。

論文中並提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中高行違法之理由1.原判決無憑據認定太極門定性及活動之違法;2.原判決未盡職權調查本案稅捐基礎事實之違法;3.混淆不同調查程序名冊及計算之違法;4.違法採用錯誤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5. 85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裁判先例之佐證。其實體及程序事項均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似已達稅捐無效處分之程度。

黃俊杰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在這個判決罕見的指摘原判決在事實與法律上有明顯的錯誤,而且非常清楚指出太極門是一個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肯認太極門弟子對於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可以透過這樣一個很清楚的定性、認定,重新再審他們這六個年度所做的處分,是不是應該要程序重新,是不是應該要自我撤銷。司法方面黃俊杰建議1. 81年度的基礎事實被認定是錯誤的,法官依憲法審判重啟再審;2.既然不是補習班,是文化宗教修行團體,就要依照其他類似團體做比較,要有相同基準作認定做標準;3.希望回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就可以處理。

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表示,太極門對社會有重大貢獻,但是冤稅案22年至今沒有解決,行政單位有包袱,例如稅務獎金拿了如何吐出來?我們爭取最後解決了斷,並建議由嚴格法律上審查,到底是法院還是稅務單位的問題。他非常肯定葛克昌教授推動的納保法從法治主義依法行政的概念下,提升到憲法的概念,就像國際人權兩公約一樣經過不斷的宣導,就會被社會接受。

圖一:東吳大學葛克昌教授認為:具有憲法意識之稅法法官,守著賦稅人權之最後球門。

圖二:「法治國下租稅正義與人權保護之實踐」研討會,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教授黃俊杰呼籲太極門冤稅案法官依憲法審判,重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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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